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
作者:陳文欽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報告之提出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一)本條為
民國一○三年新增。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
避免及預防任何可能造成行車異常狀況之原因,並防止類似狀況之重複發生,故第一項規定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上所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必須蒐集資料,研究其發生之原因,並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三)重大事故發生時之影響層面廣大
為期公正真實,第二項規定由交通部聘請專家對於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進行調查,鐵路機構應配合之義務。
(四)第三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定期提出安全管理報告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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