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九條 

作者:陳文欽

鐵路法第五十九條 

鐵路法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安全措施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

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

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三、沿鐵路敷設

之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免,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四、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

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五、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

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設限之目的,在防止電車線斷線時與附近其他金屬及建築物發生直接接觸之危險。
(二)第一項第二款,因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上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電路,容易產生靜電干擾,造成損傷,因此必須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三)第一項第三款對油氣管之防護,旨在防止因電力干擾而產生火花。
(四)第一項第四款,公路車輛如掉落在電路線上,可能先觸及高壓電線,然後落地發生爆炸等嚴重災害,因此臨近鐵路之一邊應設置護欄。
(五)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係為防止人車攜帶或裝載長、大物件或由橋上落下物件,觸及電車線而發生危險。
(六)第二項「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交通部於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七訂定發布,全文共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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