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七條 

作者:陳文欽

鐵路法第五十七條 

鐵路特考

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一)第三項

是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行人、車輛穿越平交道都應遵守停、看、聽的原則。後面但書的規定,是對鐵路電化區間的跨越做了更多的限制。

(二)第四項

是針對電化鐵路的安全而規定的,牲畜的放牧,完全要靠其主人加以管制,由於電化鐵路的電線若斷落在鐵軌上,其五公尺以內都是危險區,因此本項規定僅是最小的範圍。

 

第五十八條 (電化鐵路電力、通信等線路安全措施)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

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

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一)本條係針對電化鐵路規定之條文,對於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要依照第二款之規定,第一款之規定要視實際情形協商定之。
(二)第一款規定,為防止電力通信等線發生干擾,並避免該等線路斷線、損毀斷落於電車線,發生生命危險與財產損失起見,特規定必須埋入地下穿越。至於何種設備距離軌面應有多少深度,屬於技術之層面,施工必須經過電力公司、電信局及各技術單位同意才能動工,世界各國均如此。
(三)第二款規定,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建設標準高,斷損危險性小,但仍須保持規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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