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七十一條

作者:陳文欽

鐵路法第七十一條

鐵路特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

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

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

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

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

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

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

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

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第七十二條 (由警察機關處理罰則)

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
 
明定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本法第六十八條之一至第七十一條所定之處罰。

第七十三條 (強制執行)

(刪除)
 
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依該法規定辦理即可,無須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第七十五條 (證照費)

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率由交通部定之。
 
本條係基於需要,參照電信法之規定訂定。
  

第七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鐵路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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