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事故時

作者:陳文欽

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事故時

鐵路特考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遇有下列行車事故發生時,除應以最迅捷之方法報告交通部及地方政府並通知發生事故地點最近警察機關外,事後並填具事故報告表報請交通部備查。
1.撞車。
2.傾覆。
3.停止運轉至二十四小時以上。
4.旅客或其他人員死亡或重傷。
5.其他重大事故。

依鐵路行車規則規定

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鐵路行車異常事件定義如下:

(一)重大行車事故

1.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2.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事故。

(二)一般行車事故

1.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2.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3.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人員受傷之事故。
4.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損害,或1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三)鐵路行車異常事件

鐵路行車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述所定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者:
1.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2.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3.冒進號誌:指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4.列車或車輛溜逸:指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5.違反閉塞運轉:指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6.違反號誌運轉:指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7.號誌處理錯誤:指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