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之更正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錯誤之更正

(一)錯誤當時發現———註銷更正(第67條第1項)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二)錯誤事後發現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於事後發現:

1.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

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辦法更正之。

2.其錯誤影響結數者:

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另製傳票更正之。

(三)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第67條第2項)

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空白頁或誤空行列之劃線註銷(第68條)

(一)空白頁或誤空行列之劃線註銷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劃線註銷。

(二)誤空行列之劃線註銷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傳票之彙訂成冊(第69條)

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原始憑證之處理

(一)一般規定(第70條)

1.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2.原始憑證,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二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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