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務與風險管理-3

作者:元 林

銀行業務與風險管理-3

銀行風險管理

銀行為兼顧銀行經營的「獲利性」以及「安全性」,必須在資產組合方面作適當的分配。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

銀行必須確保足夠的流動性,以應付客戶的提款需求。流動性的來源主要為可變現的資產,同時透過舉債方式獲得資金,故無論資產管理或負債管理,均為流動性管理的一環。
(一)資產管理
在能追求收益的目標下兼顧銀行的流動性需求。銀行的三大資產內容為準備金、證券投資以及長短期放款。
(二)負債管理
透過貨幣市場進行負債操作,彌補流動性的不足。銀行經由同業拆款市場、發行可轉讓定存單等方式獲得流動性,可減輕銀行在資金調整方面的困擾。

二、資本管理

銀行資本必須承擔業務的虧損,因此對於資本額的規模及其擴張速度,必須有所控制,使資本額在經營安全的前提下,兼顧績效表現。

三、信用風險管理

又稱「違約風險」或「倒帳風險」。起源於放款客戶的違約風險,客戶無法如期清償貸款時,銀行即面臨流動性不足的危機,同時也使利潤下降。信用風險管理可分為事前篩選與事後監督,更須在控管單一放款信用風險的同時,也控制放款業務所面臨的總風險。

四、利率風險管理

即利率變動造成損失的風險。銀行擁有的資金多為短期性資金,容易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因此,對於利率風險的管理,浮動利率與固定利率資產負債的比重調控,即為銀行財務部門之重點工作。

五、市場風險管理

又稱「價格風險」,即金融工具市價(利率、匯率與股價)變動,導致銀行承受損失的風險。從事金融商品的操作與套利,向來為銀行之投資獲利手段,但也因市場價格的波動無常,導致銀行蒙受投資損失(例如:2008年次貸風暴與金融海嘯,導致多數銀行投資之結構型工具SIV,曝險比率大幅提高,進而造成鉅額損失)。

六、操作風險管理

又稱「作業風險」,係由內部作業控制不當,以及內部管理疏失等因素,造成營運損失。因此,內部控管機制的加強,有賴於銀行管理階層強化內部作業之標準化流程,以及主管幹部對於內部運作執行面的掌握與警醒,方能將作業風險降至最低。

七、匯率風險管理

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或負債,因匯率的波動而產生損失的風險。持有外幣資產者,當匯率上升即外幣升值時,會產生匯兌收益; 當匯率下跌及外幣貶值,會產生匯兌損失。反之,持有外幣負債者,當匯率上升即外幣升值時,將使負債成本增加,當匯率下跌及外幣貶值,將使負債成本減少。

八、其他風險管理

例如法律風險以及策略風險等。當銀行因違反法律或者經營不當、規劃不詳等因素,致使銀行發生損失的風險。

銀行流動能力(Banking liquidity)

一、意義

即銀行資產之變現能力。
(一)銀行收受存款,為準備未來可能發生的大額提款,以及其他方面之資金調度需求,必須對部分比例之資產保持相對較高的流動性。所謂流動性即資產變現性,也就是資產轉換為現金之難易程度,得用以評估銀行應付存款提領與放款需求能力的主要指標。
(二)若資產流動性越高,則代表銀行應付突發或異常提款及調度資金需求的能力越強。然而,銀行本身也是營利事業,為了追求利潤極大,會傾向於將其資金對外貼放,或用以投資在收益率較高的資產上。不過,營利資產的收益率越高,往往投資風險亦越大,流動性也越低,故對於營利資產之經營與管理,銀行必須同時在獲利性與流動性間,進行取捨。

二、流動能力之維持

銀行為提高資產流動能力,必須將部分資產保持在較高的流動性水準,通常以下列兩種方式存在:
(一)第一準備金:
又稱為現金準備。
1.在銀行資產中,能立即而無損失地取得現金資產的部分,包括庫存現金、待收票據,以及存放在央行及其他銀行的存款,為銀行流動能力的第一道防線具備保證銀行信用的功能。
2.第一準備金係著重於短期流動性的維持,故獲利性低。
(二)第二準備金
為銀行資產中具有迅捷變現性、較少損益性、能產生收入三項特性的部分,通常包括國庫券、銀行承兌票據、短期的有價證券、通知放款以及三個月期的商業放款等。
1.平日能產生收入,但在非常時期遇臨時情況,出現擠兌或適應季節性的需要時,若第一準備金不足,則第二準備金便能夠在短期間內出售或收回債權,轉換為現金,以補充不足。
2.第二準備金的數量,視當下經濟情況、該行存款的種類性質、資本與存款的比率等而定。
(三)向中央銀行融通
此為商業銀行因應流動性風險的終極手段,包括有價證券向央行質借、以重貼現方式,將該行所持有之未到期票據貼現給央行等,但是否可順利獲得融通,必須視當下央行的信用政策而定。

銀行風險控管機制

一、CAMELS金融預警模型

1987年起,美國金融監理當局在評價銀行財務狀況時,即有所謂的「CAMELS」金融預警模型;其由早期的CAMEL模型+S而來。
我國中央銀行也提出類似的CARSEL標準,即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守法性(Regulations Compliance)、經營策略及穩定性(Strategies and Stability)、獲利能力(Earnings)及流動性(Liquidity)。

二、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為強化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健全,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簡稱B I S)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Basle Accord),英文簡稱為Basel I。
(一)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
1.國際型銀行資本適足率應至少達到8 %之標準,以維持適當資本水準。
2.至1993年,漸漸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從此,巴塞爾協定便廣為世界上超過百國之銀行所採用,成為公認的金融準則。
(二)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I)
新版內容包括依據個別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作業風險,制定的最低適足資本架構,以及強化銀行風險管理的措施。說明如下:
1.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2006年六月發布「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簡稱「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其主要目的係藉由「最低資本需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監理審查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及「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等三個支柱,以強化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需求」:
包括衡量信用、作業及市場等三種風險衡量方法,並提供標準法及內建模型法供銀行選擇使用。
(2)第二支柱「監理審查程序」:
監理機關透過審查程序評估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若發現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欠佳,將要求銀行增提資本。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公開揭露)」:
對資本及風險管理進行更多定性及定量資訊之公開揭露,即銀行風險管理策略及執行品質,趨向透明化,使監理機關對銀行之營運現況,進行有效掌握。
2.資本適足率:
3.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主要意涵在於銀行風險管理制度之建立與推展。銀行若能及早建立具敏感度的風險管理機制,必能取得較佳的競爭優勢。我國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應及早瞭解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內容,並妥善規劃相關措施,訂定資本及風險管理策略。
4.Basel II於我國之實施進程:
我國於2006年底實施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與財政部金融局與銀行公會共同成立研究小組,配合第二支柱監理審查程序及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之相關規定,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之銀行監理,建構更安定、更健全之金融體系。
(三)最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II)—金融海嘯後之銀行資本規範
2008年金融海嘯的爆發,凸顯銀行業放款浮濫以及投資銀行槓桿比重偏高的問題,加上金融產業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過度操作,更導致其投資曝險部位增加,釀成重大營運損失。有鑑於此,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在2010年9月12日宣布第三版新巴塞爾協定(Basel Ⅲ),協議中規定將提高銀行的資本要求,但給予長達8年的時間讓銀行進行調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
1.主要規範
(1)銀行資本適足性仍維持8%以上,但須加上2.5%的緩衝資本,使得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率提高至10.5%。
(2)銀行的普通股權益資本比率必須在7%以上。若低於7%,銀行必須保留盈餘以儘快達成目標,也就是需透過增資來達成。
(3)銀行第一類資本(Tier I)適足率將由目前4%提高至6%。
2.對我國銀行業之影響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公布實施後,全球金融機構或銀行必將掀起明確且大量的增資潮。以台灣銀行業為例,在銀行資本結構中,普通股比重將從現在的2%提高至4.5%,再加上2.5%的緩衝資本,則將高達7%,為原本2%的3.5倍,增幅可觀。目前台灣銀行業自2010~2013年平均資本適足率為11.58%,其中第一類資本除了普通股,還有永續特別股、永續次順位債、資本公積、保留盈餘、遞延所得稅利益和少數股權益資本。而最新巴塞爾協定則大幅提高「普通股」比重,故只有透過銀行發行新股現金增資才能達成。此舉雖然可大幅提高銀行承受經營風險的能力,但也須面對較大的增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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