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務與風險管理-1

作者:元 林

銀行業務與風險管理-1


銀行定義

一、就法律規範言之

(一)我國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二)我國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1.商業銀行
2.專業銀行
3.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二、就目的功能言之

銀行係以其本身信用為基礎,以他人存入資金、借入資金,自有資金或自行創造資金,對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為主要業務的營利金融機構,為資金供需雙方的橋樑。

銀行的功能

一、信用創造

銀行經由放款、貼現、投資等業務,創造信用,由於存款貨幣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主要交易媒介,故可經由銀行信用創造的功能,直接影響貨幣的數量,因此銀行在放款與投資金額上的任何波動,均將使貨幣市場資金的供給出現變化,進而影響各種信用工具與有價證券的價格,並且間接影響利率、匯率、投資與儲蓄等。

二、金融服務

(一)貨幣收付
民眾可將現金存入銀行或自銀行提領特定之現金,更可以現金向銀行換取支票作為支付工具,或以支票兌換現金。
(二)匯兌業務
接受各種不同幣別之買賣,提供貨幣兌換之便利性。
(三)票據代收
代收他行票據,便利顧客收受款項,促進票據流通,提升信用交易之成熟度。
(四)貸款業務
銀行以其收受之存款、自有資金或借入款,進行貸款業務,以滿足資金需求者的需求。
(五)信託服務
以銀行為信託資產管理人,管理委託人所交付信託之資產。

銀行演進史

銀行的演進可分三大階段:

一、早期的銀行活動

以金銀幣的保管借貸為主。
(一)古代寺院的銀行活動
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巴比倫寺廟便有代人保管金銀等財寶,並收取利息的活動;公元前五百年左右,希臘的寺廟亦開始充當社會財富的貯存所,其業務包括錢幣兌換、存放款、代征租稅、保管物品等項;至公元前二百年,羅馬的銀錢商辦理存放款、透支、抵押、信託等業務,在羅馬帝國亡後,亦交由寺院經營。
(二)中世紀的銀行活動
文藝復興後,寺院兼銀行的功能消失,但因商業的興起,又產生對銀行的需要。當時以威尼斯銀行、熱那亞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等最為著名,其任務除兌換、匯兌、存放款外,更企圖為當時混亂的幣制,提供一個健全的通貨制度。

二、近代銀行的興起

近代銀行的發展以紙幣的發行為開始。
(一)金匠與金匠券
英國早有金匠為人保管財物的活動存在,至十七世紀,由於其金匠券的發行及放款取息等業務,逐漸與近代銀行的功能類似。
(二)發行銀行與銀行券
由於金匠能藉金匠券而獲利,故於十七世紀後半,英國開始出現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私人銀行,藉由發行銀行券而得利,但一八四四年皮爾法案的訂立,使紙幣發行權集中於蘇格蘭銀行,此時在美國亦漸有各類銀行的興起。

三、今日之型態

工業革命後至今,生產增加、企業規模擴大、交通改善,使交易量及價值大增,遠地貿易日漸頻繁,這些發展提高了信用交易的普遍接受性,加上資金流通往來的熱絡,使得銀行業逐漸發展成為「綜合銀行」的型態,即一家銀行能同時承做「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業務,即類似當今台灣「金控」的特質。

銀行的分類

一、以銀行資本的所有權區分

(一)國營行庫
隸屬政府經營的銀行,如具備國庫角色的中央銀行,以及由地方政府經營的省市銀行。
(二)民營行庫
依銀行法申請設立,由民間出資經營的銀行。
(三)公民合營行庫
銀行之股份,部分屬於政府,部分屬於民間。

二、以銀行設立程序區分

(一)特許銀行
即經政府特許而設立,以經營特定業務為目的的銀行,中央銀行、台灣工業銀行銀行等皆屬之。
(二)普通銀行
以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為目的,無須經政府特許,依照一般法規,即可登記設立的銀行。

三、以銀行的主要業務區分

(一)中央銀行
經營國庫,統一全國貨幣發行權,同時兼負銀行體系最後貸款者的任務,為銀行中的銀行。
(二)特種銀行
經政府特許設立,經營特定業務的銀行,如以經營國際匯兌為主要的中國銀行。
(三)商業銀行
以提供存匯服務與辦理資金貸放、匯兌及票據承兌或貼現為主要業務。我國於2001年金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佈實施後,財富管理業務於商業銀行主要業務中所佔比重,已逐年增加。
(四)專業銀行
針對農工礦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經營銀行業務的銀行,如提供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的中小企業銀行。
(五)信託投資公司
以信託方式,收受運用或經理款項及財產者,稱為信託投資公司。自2000年信託業法公佈實施後,一般商業銀行亦得依據本法之相關規定,兼營信託業務。

銀行體系

一、意義

一國銀行間所構成的體制系統。由於經濟體制的不同,使得世界各國銀行體系亦有所差異,但多數國家均趨向於中央銀行體系,即全國金融機構之營運步調,皆與中央銀行一致,由該國中央銀行領導全國的金融活動。而中央銀行體系包括:1.中央銀行;2.商業銀行;3.其他輔助性金融機構三部分,主要是由英國銀行的制度習慣而來。

二、銀行間的關係

在中央銀行之下,各銀行之間的關係,又可區分為單一銀行制度、分支銀行制度及連鎖銀行三類。前二者根據是否有分行的設立而區分,而連鎖銀行(或稱集體銀行)係二個以上的銀行各有章程、董事會及內部組織,但皆隸屬於同一控股公司。


銀行資金來源與用途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

從銀行資產負債表可看出,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依序為:存款(deposits)、借入款(borrowing)及淨值(net worth),而負債是銀行對外取得之資金,自有資金計入股東權益項內,為銀行股東所出資。
(一)資產
1.國外資產
商業銀行以外幣形式持有的資產,主要係基於外匯業務的需求、投資收益以及資產分散的考量,包括庫存外幣、於外國金融機構的存款、國外匯入款以及外國有價證券等。
2.現金
流動性最高的資產,包括準備金、存放其他銀行的存款以及待交換票據。
3.投資
為僅次於放款的主要資產,包括有價證券(如債券及股票等)及不動產投資。由於證券的流動性高,故可充當銀行流動性資產,因此銀行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又可稱為第二準備金。
4.放款
為商業銀行資產的最大宗,銀行體系放款金額的增減,會影響一國的貨幣供給,進而牽動利率、物價與所得水準。
(二)負債
1.存款
為銀行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其來源包括:一般大眾儲蓄、企業閒置資金、金融市場閒置資金、銀行放款轉帳、證券投資回存及銀行同業存款。
2.借入款
銀行自其他銀行或中央銀行借入的資金,係以再貼現方式或開立本票墊借進行。通常銀行有短期資金需求時,會考慮先向其同業或中央銀行請求融通,而透過銀行同業所進行的短期資金拆借市場,叫做隔夜拆款市場。當資金缺口較大或有長期資金需求時,銀行亦可發行金融債券因應。
3.淨值
又叫做「銀行自有資金」,為銀行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以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為主要架構。淨值高低代表銀行償債的能力。
4.其他負債
包含國外銀行存款、應付國外票據、金融債券、歐洲美元存款的借款、附買回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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