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安全維護-1

作者:林元元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1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一、安全維護(金安維管辦法§2)

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安全維護作業規範(金安維管辦法§3)

(一)金融機構辦理安全維護,應訂定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報經董(理)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得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再報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二)前項安全維護作業規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般安全維護措施。
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之安全維護措施。
安全維護督導小組之設置。
影響安全維護重大事件之通報。

三、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安維管辦法§4)

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

四、一般安全維護措施(金安維管辦法§5)

金融機構執行一般安全維護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處所應裝置自動報案、警報系統、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必要防護器材,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
(二)營業處所應視需要增派(僱)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三)自動報案系統應直通警察機關或委託之保全業者,並定期查核測試。
(四)保全防護系統應設置多道防線,各防線應裝置妥適之警報感應器材。
(五)報案、警報或保全防護系統應加裝長時效蓄電池或不斷電設備,維持警訊功能正常,並注意該等系統電源開關與線路之隱密及安全性。
(六)監視錄影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騎樓走道、營業廳全部、金庫室及保管箱室內部及其進出口、自動櫃員機及其他重要處所,並注意攝影角度、光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及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
(七)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及管理等工作,並設簿登記管制;所錄影像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個月(新開戶櫃檯、自動櫃員機及其週遭部分應至少保存六個月),標示錄影日期,並妥適保管備查。影像檔案內容有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於案件未結前,應繼續保存。
(八)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九)經常與轄區警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十)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十一)營業處所等之使用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五、安全維護措施執行(金安維管辦法§6)

(一)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處所安全維護措施    1.營業處所設置之大額出納櫃檯,應以堅固材質之柵欄或防彈玻璃加以區隔,裝置適當安全設施;現金收付櫃檯高度應適當,並設置自動鎖抽屜,經收現鈔應隨手置入抽屜並上鎖或回送大出納處。
2.作業部門應嚴格管制非工作人員進入,並於出入口裝置門禁管制設施。
3.各營業單位於營業時間應僱用駐衛警、保全人員或其他警衛人員專責擔任警戒工作。但有正當理由,且營業單位已建置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適用前揭規定。
金庫、出租保管箱(室)安全維護措施    1.金庫室、保管箱(室)應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措)施,不得呈常開狀態。
2.金庫室鑰匙、密碼應指定二人以上分別控管。金庫室門應裝置定時鎖,管制開啟時間。
3.金庫室、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
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措施    1.自動櫃員機裝置時,應詳確評估其安全性,慎選設置地點。對非設置於營業處所之行外自動櫃員機,須考量管轄單位是否方便監督管理,並優先選擇有保全設備或有警衛、值勤人員巡守之處所。
2.自動櫃員機應裝置於明亮處所。
3.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張貼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設置防盜安全設備、防止他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照明及必要之防火逃生設備等。
4.應督導營業單位,加強派員巡查行內外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使用情形、門禁及相關防護設施。
5.建立自動櫃員機異常提領監控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如查有異常情形,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不定時巡查自動櫃員機,防範歹徒破壞(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尤為重要),並予以記錄。
運鈔業務安全維護措施    
1.辦理現金(含外幣)運送或對特定客戶提供收款服務時,除因特殊情況報經各單位總機構核准者外,均應委由合格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辦理,並配合協助做好控管工作。如自行辦理現金運送應以專用運鈔車或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為之,並注意運鈔作業安全維護。
2.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應裝置引擎電源阻斷開關及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之固定式密碼鎖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袋),放置於車內隱密處,並配備必要之防禦警戒裝備、求援通訊設備及滅火器材。
3.運鈔路線及時間應隱密及多變化,事先應做好狀況預判。

六、內部稽核項目(金安維管辦法§7)

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前項執行情形良好,因而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發生危安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金融機構對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第一項執行情形不佳,有礙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致發生危安事故者,金融機構對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

為維護各金融機構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各金融機構應設置安全維護執行小組,指定副總經理一人為召集人,全面加強安全維護措施與安全維護教育及加強操作演練,並提高員工應變能力,以維安全,特頒安全本要點。(金安維管要點§1)

一、營業處所:

營業時間    
1.營業廳及重要處所(包括營業廳外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場所)應裝置安全維護自動警報、報警系統、自動錄影監視系統及檢討充實各項防護器材,並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切實掌握狀況。報警系統每月至少配合警方測試並檢查二次,其餘各項設施平時應注意保養及維護(修),以發揮良好功能
2.營業廳及重要處所應視需要增派(僱)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3.金庫室及保管箱室應裝置自動錄影監視、自動報警、警報或保全防盜系統及自動定時鎖等設施,並強固週邊設備,以確保安全。
4.大額出納櫃臺,應裝置適當安全設施;一般櫃臺抽屜,則應裝設自動鎖,以確保鈔券安全。
5.加強員工自衛編組,實施防護區制,定期演練,確立「安全維護人人有責」觀念。
6.經常與轄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7.人員較少且地處偏僻之分支機構應儘可能多調配男性職員,加強自衛能力。並於出入營業廳作業部門之通道裝設鐵門或其他材質堅固之門禁管制設施,由內上鎖,嚴禁外人進入。
8.鼓勵客戶儘量使用支票及簽帳卡,減少客戶至金融機構提取現鈔,金融機構分支單位亦可減少至總行提領現鈔,以減少歹徒覬覦及意外事故之發生。
非營業時間    
1.應視環境及實際安全需要增派(僱)警衛,增加巡邏查察密度,並洽請轄區警察分局設置巡邏箱,加強巡邏。
2.凡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金融單位,例假日及夜間值班得予取消(惟取消後有關偶突發事件之聯絡處理及每日設定交付保全之責任歸屬,由各委保單位自行妥為規劃);仍維持值班單位,其值班處所應裝設警報、報警器,或視實際需要設置閉路電視監視器,並將按鈕(開關)設於隨手可及之處,值班人員應加強內部查察,作成紀錄,如有異常徵候立即報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3.應與左右鄰居、商戶建立守望相助關係,以提高安全維護力量。
4.金庫鑰匙、密碼應指定由二人以上分別控管,一人不得開啟,並嚴予保密。
5.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二、運鈔方面

(一)運鈔車
1.應儘量購置專用運鈔車或租用合格保全公司之運鈔車或以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
2.運鈔車應裝置固定或活動式強固密碼保險櫃或防盜運鈔箱、引擎電源短路開關及必要之警報器與通訊設備。
3.運鈔車保險櫃應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並安全防撬、防採測、防燒焊切割的感溫自動警報系統,遇有外力破壞,可自動報警,並裝置延時設備,以防止歹待開啟。防盜運鈔箱宜具有無線自動遙控裝置,能自動或手動施放高音警報及高壓電擊,保障箱內財物安全。
4.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鎖、密碼應於出發前由專人設定後通知分行或總行出納人員開啟,並不得讓運鈔人員知悉,以防監守自盜,或歹徒開啟。
5.運鈔車及配置之各式防護器材應時常保養檢修,保持最佳功能狀態。
(二)運鈔路線與時間:
運鈔路線與時間應經常改變,臨時彈性選用,不可固定,並予保密。
運鈔路線宜事先做好狀況預判,以使運鈔人員遇有狀況,從容應變及嚴防歹徒跟蹤。
(三)運鈔人員:
1.裝卸款項時:
(1)運鈔車應指定負責人,並按規定提卸款項,及切實將每站收取之現款鎖入保險櫃內。
(2)到達行庫停車時,應觀察四週有無可疑之人、車。(如附近有未熄火等發動之汽車機車,即提高警覺嚴加戒備。)
(3)隨車警衛應下車負責車輛四週至行庫間之警戒,提高警覺性隨時注意突發狀況,並作適當反應。
(4)運鈔車負責人應於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得開關保險櫃及裝卸款項。
2.車輛運行中:
(1)運鈔車運行中,非不得已,絕不停車;非工作人員不准搭載,並隨時注意車後是否有人跟蹤及有無故意接近之人、車。
(2)運鈔車發生故障無法及時修復時,應即向運鈔勤務指派單位請求支援,並立即採取警戒措施。
(3)行進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突發事故,應注意是否有人故意製造,並即設法離開現場,同時視情況發展請求支援。
(4)遇有經常性或臨時性之大額款項須運送時,得視實際需要洽請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護鈔。
(四)運鈔工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合格保全業服務。

三、獎懲方面

(一)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因而防患安全事故之發生,或發生安全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對於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
(二)未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者,對於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嚴厲之處分。財政部並得於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

一、警報、報警系統(金安設置基準§1)

(一)各單位營業廳應裝置通警局勤務中心(分局)或管區派出所電腦報警系統,為維護報警系統之暢通,防範歹徒剪掉線路,各單位應視行舍狀況,裝設有線或無線報警系統,有線報警按鈕應普遍裝設於營業櫃臺(最好每二人一個),夜間仍有值班的單位,值勤人員應隨時攜帶遙控報警按鈕。
(二)報警系統在營業廳應有揚聲器或閃燈(可視各單位狀況自行擇一裝設或全部裝設)嚇阻歹徒作業,減少金融從業人員或客戶受到傷害。
(三)金庫室內自動警報器夜間應洽請警方連線或交由保全公司裝設保全器材,由保全公司負責警戒責任。

二、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金安設置基準§2)

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自動付款機及其他重要處所。
所有錄影帶保存二個月,並標示錄影帶日期,妥善保存備查。

三、金庫(金安設置基準§3)

金庫應設置安全處所,金庫門應裝設電子定時密碼鎖,金庫內部並應加裝厚鋼板及自動警報感應器、攝影機。監視器裝在金庫外,在發現金庫內有警報時,即可自監視器上觀察內部情形。

四、運鈔車安全設備(金安設置基準§4)

專用運鈔車應有防彈玻璃、內有牢固鐵櫃或防盜運鈔箱、密碼鎖、投鑰匙孔與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裝置及滅火器、通信設備。
一般代用運鈔車至少應備有牢固密碼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開關(可直接控制或遙控熄火)、滅火器、通信設備。

五、營業櫃檯及大出納區(金安設置基準§5)

(一)營業櫃臺抽屜裝設自動鎖。
(二)大出納區應裝設適當高度柵欄。

六、防火設備(金安設置基準§6)

消防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七、保全防盜系統(金安設置基準§7)

設有保全之單位,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以各保全標的之門窗為對象,第二道防線以行舍內各空間、金庫外圍死角為對象,第三道防線以金庫室內為對象,嚴防歹徒切鑽侵入金庫室內,上列各防線應責由各保全公司接裝適當警報感應器。

八、防衛器材(金安設置基準§8)

(一)運鈔人員應穿著防彈衣帽,並視需要備自衛器材、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擊棒(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強制規定)。
(二)營業廳預備有口哨、木棒、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擊棒供員工視需要防衛備用(應由各單位自行進定不強制規定)。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