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與長期投資

作者:林O元

金融商品與長期投資

依據國際會計財務報告準則:
※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金融資產類別: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3.放款及應收款。
4.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原始認列及衡量
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時,應以公允價值衡量(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尚應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
後續衡量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包括衍生工具)之後續評價應以公允價值衡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1.放款及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及非衍生工具之金融負債應採用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2.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及與此類權益工具連動之衍生工具),得以成本衡量。
3.指定為被避險項目或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衡量應依避險會計規定處理。
4.當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條件而認列之金融負債,或企業依對金融資產之持續參與程度繼續認列資產,其衡量依特定規定處理。 
※IFRS 9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
1.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2.以公允價值衡量,又分為: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債務工具
符合經營模式測試(business model test)與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Contractual 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test)之債務工具必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所有其他的債務工具則必須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必須進行減損測試。
例外:於某些限制條件下,IFRS 9提供將該工具指定為FVTPL之選項。目前IAS 39中備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日兩種衡量種類並未納入IFRS 9。
權益工具
IFRS 9範圍內的所有權益工具投資應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損益中;惟對於屬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儘管所有權益工具之投資皆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衡量,IFRS 9提供指引說明何時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及其何時可能並非代表公允價值。
衍生工具
所有衍生工具皆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嵌入式衍生工具
若主契約屬IFRS 9之適用範圍,則混合工具應以金融資產之整體合約現金流量評估;若金融資產整體不符合上述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條件,該資產應整體以FVTPL衡量。
重分類
除了在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必須進行相關金融資產重分類外,其餘金融資產不得進行重分類。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金融商品投資

一、金融商品定義
一方產生金融資產,一方同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合約。
1.金融資產:
(1)現金
(2)表彰對某一企業擁有所有權之憑證。
(3)具備下列兩者之一之合約權利者:
A.使企業有權自另一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B.按潛在有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4)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之合約,具下列兩者之一:
A.企業須收取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非衍生性商品合約。
B.非以固定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合約。
2.金融負債:
(1)具有下列二者之一之合約義務者:
A.使企業有義務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B.按潛在有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之合約,具下列兩者之一:
A.企業須交付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非衍生性商品合約。
B.非以固定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合約。
3.權益商品:
企業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的任何合約。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即為權益商品—
(1)發行人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
(2)發行人不具有按潛在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約義務。
(3)發行人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之非衍生性商品或衍生性商品,交割方式限於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
 權益商品:普通股、特別股(符合分類為權益商品者)、總額交割之普通股買權及賣權。
二、金融商品分類
可賣回之金融商品    列為金融負債
強制贖回或持有人有權要求贖回之特別股    列為金融負債
不可贖回或僅發行人有權贖回之特別股    
1.無支付股利義務    列為權益項目
2.有支付股利義務    列為金融負債
公司發行具有以現金支付本金及股利義務之累積特別股    
(1)無論年度有無獲利,每年均定期支付一次股利    視同金融負債
(2)若公司未宣告股利發放,當年度可不發股利,得延至公司願意發放時才發放者    視同權益項目

金融資產分類與會計處理

一、金融資產分類:
1.持有至到期日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具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
2.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
3.不屬於放款及應收款、指定為備供出售或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者
2.經常交易(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買賣活動頻繁且以短期出售賺取價差為目的,即於短時間內在金融市場上殺進殺出者。
3.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有意出售,又非完全想出售;可能會出售,又可能不會出售之資產。凡不得歸於持有至到期日或經常交易之證券投資,均屬次類。
4.應收款與放款    無公開市場報價,但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的非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金融資產投資之會計處理
權益證券收入認列原則:
(1)以交易為目的:
權益證券以公平價值變動認列損益者,投資年度(含)以後收到之股利視為當期投資收益。
(2)非以交易為目的:
A.投資當年度股利為投資收回。
B.未來各年度之股利應於除息日或股東決議日列為投資收益。
收到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不列為投資收益,應於除權日註記股數增加,並按獲得配股之總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長期投資之衡量與損益認列

長期債券投資


※買進成本
1.淨額入帳:
債券投資以折溢價淨額入帳,於財報上不再另設折溢價科目。
2.可轉債之分離認列:
若為可轉換公司債,則須將股票轉換權分離。
3.發行日後之買進成本:
若債券於發行日後買進,則購買價=發行價+發行後之應計利息(面額×利率×天數)。
4.手續費≠費用:
債券投資之相關手續費,不做當期費用,視為債券成本。

混合商品投資

一、何謂混合商品
1.一非衍生性商品之主契約+一個以上之衍生性商品。
2.附加之衍生性商品可能為權益商品或債務商品。
二、何謂複合商品
商品中同時涵蓋權益組成要素及負債組成要素。
三、衍生性商品依可分離與否區分
1.獨立式衍生性商品:
混合商品中所附加之衍生性商品可獨立轉讓。
2.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混合商品中所附加之衍生性商品無法與主契約分離轉讓。
四、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應與主契約分離衡量,且不可按兩者相對公平價值的比例分攤:
1.其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非緊密關聯。
2.與主契約分離後仍符合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3.混合商品本身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商品。
五、可轉換公司債:
必須先區分出金融負債與股東權益,會計處理方式在實質上,等同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可分離),於資產負債表上須認列權益與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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