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與長期投資-3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金融商品與長期投資-3

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債券投資

一、會計科目處理
二、買進成本
1.淨額入帳:
債券投資以折溢價淨額入帳,於財報上不再另設折溢價科目。
2.可轉債之分離認列:
若為可轉換公司債,則須將股票轉換權分離。
3.發行日後之買進成本:
若債券於發行日後買進,則購買價=發行價+發行後之應計利息(面額×利率×天數)。
4.手續費≠費用:
債券投資之相關手續費,不做當期費用,視為債券成本。

合併財務報表


長期股權投資

一、投資損益
投資損益=被投資公司損益×持股比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攤銷±未實現損益消除
每年差異攤銷金額=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攤銷年限
總差異    =投資成本-淨值×持股比例
攤銷年限    =引起淨值差異原因所影響年限
二、長期投資(資產負債表)
期末(12/31)長期投資=期初(1/1)長期投資+本期投資損益-現金股利
(※在權益法下,現金股利屬"投資退回)
三、權益法之使用時機(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1.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50%↑)。
2.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0%以上,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投資公司持密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雖未達20%(20%↓),但對播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者。

合併財務報表之處理原則

一、目的
提高財務透明度,防範母公司藉由子公司作帳之弊端。
二、強制編入財務報表
凡是具有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均須編入合併報表。
三、主要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之半年報,均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且重要子公司之財報須經過會計師核閱。。
四、得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
1.母公司本身亦為其他家公司完全持有之子公司,或為被其他公司部分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股東已被告知且不反對該母公司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2.母公司未公開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
3.母公司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4.其中間母公司或最終母公司已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五、子公司納入合併報表
母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時,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
六、日期一致性
母子公司應以相同之報導日期編製,當母公司與子公司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若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項,應於合併財報中加以調整,差異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七、具備控制能力與否
1.持股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
以母公司直接持股加上持股超過50%子公司之持股合併計算。
2.直接或間接持股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未超過50%,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有控制能力: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以上有表決權之股份。
(2)依法令或契約規定,可操縱公司財務、營運或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其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其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5)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評估是否具有控制能力時,須目前可行使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無須審查投資公司之行使或轉換意圖。
3.股東權益之差異
(1)持股100%:
合併股東權益=合併前母公司個別股東權益
(2)持股51%~100%:
合併股東權益=合併前母公司個別股東權益+少數股東權益
4.其他合併報表之編製
損益表:母公司+子公司(淨利=母公司淨利)
母公司投資收益=子公司全年虧損×持股比例-順逆流未實現損益
保留盈餘表:母公司之保留盈餘表
資產負債表:母公司+子公司(不含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長期投資)
現金流量表: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母公司損益+少數股權損益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中合併分配現金股利=
母公司分配之+子公司分配少數股權
5.未實現損益
母子公司銷貨,且貨物尚未出售與外界第三者
(1)順流交易:
母公司銷貨給子公司,使母公司營收獲利虛增---
合併銷貨收入=母公司銷貨+子公司銷貨-順流交易100%交易金額
合併銷貨成本=母公司銷貨成本+子公司銷貨成本-順流交易100%銷貨金額
合併存貨=母公司存貨+子公司存貨-未實現毛利
※未實現毛利=順流交易總銷貨毛利×年底未出售部分×100%
(2)逆流交易:
子公司銷貨給母公司,使子公司營收獲利增加
合併銷貨收入=母公司銷貨+子公司銷貨-逆流交易100%交易金額
合併銷貨成本=母公司銷貨成本+子公司銷貨成本-逆流交易100%銷貨金額+未實現毛利
合併存貨=母公司存貨+子公司存貨-未實現毛利
※未實現毛利=逆流交易總銷貨毛利×年底未出售部分×100%
八、待處分子公司之會計處理原則
1.待處分子公司之定義:
母公司管理階層可能出售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管理階層已有出售計畫之承諾。
(2)已積極尋找買主,已確定能完成出售計畫。
(3)已積極按待處分子公司現值公平價值洽商交易。
(4)出售交易應屬一年內能完成者。
(5)出售計畫極少可能有重大改變或終止情事。
(6)若母公司因無法控制之事件導致出售交易延遲一年以上者,且有充分證據顯示母公司仍維持其出售承諾,則仍可將子公司視為待處分性質。
2.若母公司取得子公司之動機,係以出售為主要目的,或意圖出售所持有子公司時,應列為待處分子公司。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1.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資產及負債,應分別認列,不得相互抵銷。
2.無須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
3.淨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兩者取其低。
4.公平價值若續後回升,迴轉金額不超過過去認列之累計減損及35號公報得迴轉之金額。
十、母公司投資子公司平時入帳分錄
※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所獲得之股利報酬,視為投資成本之減少。
十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
1.母公司報表:
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時,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案持股比例列為母公司庫藏股票。
2.合併報表: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編製合併報表時,應列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視同庫藏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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