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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內勤|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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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內勤|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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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內勤|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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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內勤|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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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內勤|2017/05/18
金簿掛失補副
作者:羅揚(一)儲戶儲金簿遺失,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及原留印鑑親至立帳局辦理掛失補副手續。
(二)為爭取時效,得先以電話向任一郵局或利用顧客服務中心語音專線:0800-700-365,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辦理掛失。如不便回立帳局辦理,可至住家或工作(就學)處所附近郵局代受理掛失補發副本,由代受理局郵寄相關資料至立帳局查核(非通儲戶須回立帳局辦理)。
(三)另須酌收工本費50元。
更換印鑑手續:
(一)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新印鑑、儲金簿至立帳局辦理,並於次日始得提款。
(二)如不便回立帳局辦理,可至住家或工作(就學)處所附近郵局代受理更換印鑑,由代受理局郵寄相關資料至立帳局查核(非通儲戶須回立帳局辦理)。
(三)酌收工本費50元。
第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一、劃撥儲金:
由存入之郵局發給帳戶帳號,作為憑證;存款人得申請領用劃撥支票。
二、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一)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4條第1項)
(二)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票據法第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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