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設備變更或修復未申請檢驗(道交條例第18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重要設備變更或修復未申請檢驗(道交條例第18條)

(一)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二)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述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述規定者,吊銷牌照。

違反行車紀錄器規定 (道交條例第18-1條)

(一)汽車

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二)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

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

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2千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

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違反煞車或方向盤規定 (道交條例第19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違反設備修復規定 (道交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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