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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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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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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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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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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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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第344條(重利罪)~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44條 (重利罪)
I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344-1條 (加重重利罪)
I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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