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

作者:陳雲飛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

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

一、煤氣及易燃性

液體製造業。

二、劇毒性工業:

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三、放射性工業:

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四、易爆物製造儲存業:

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

五、重化學品

製造、調和、包裝業。

第22條 

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第23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第24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

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

集會所。

四、其他

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