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都市計畫之分類(都9)
都市計畫分為下列三種:
1.市(鎮)計畫。
2.鄉街計畫。
3.特定區計畫。
(二)應擬定都市計畫之地方:
1.市(鎮)計畫:(都10)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1) 首都、直轄市。
(2) 省會、市。
(3) 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4) 鎮。
(5) 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2.鄉街計畫:(都11)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1) 鄉公所所在地。
(2) 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3) 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4) 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3.特定區計畫: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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