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健康保險

作者:羅揚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

傷害保險:

(一)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
(二)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

保險費率:

(一)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訂本法第4條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壽險規則第3條第1項)
(二)前述之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壽險規則第3條第2項)
(三)上述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壽險規則第3條第3項)

本條於中華郵政公司

及其他保險業者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皆得適用之。

第五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一、本條說明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其他保險業者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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