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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總則
作者:羅揚
第一條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立法主旨(目的):
(一)健全郵政發展。
(二)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三)增進公共利益。
二、適用範圍:
(一)原則:郵政事項,依郵政法之規定。
(二)例外:郵政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本條明定郵政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亦即郵政事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一、郵政事務
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但交通部為主管行政機關,非營業機構,故有關郵政事業之經營須另設一個事業單位。
二、根據憲法第107條規定
郵政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亦即由中央立法院立法,中央行政院交通部執行,也就是說郵政事業為國營。
三、交通部
為經營郵政事務,設置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四、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此法律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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