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內勤|2017/05/18
郵政法第四十條
作者:羅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另見郵政法第6條之說明。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見郵政法第7條之說明。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見郵政法第15條之說明。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見郵政法第28條之說明。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另見郵政法第26條及第37條之說明。
第四十五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
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另見郵政法第26條之說明。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行政法規之罰鍰
係由行政機關執行,郵政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本條明定得由交通部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二、義務人依法令
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於相當期限內履行。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