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二十四條

作者:羅揚

郵政法第二十四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一、本條

為高樓郵件投遞之相關規定。

二、地面層以外樓層

包含地下室層及2樓以上之樓層。

三、原則:

須於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四、例外:

須於地面層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五、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

無法依前述規定投遞者,依第48條所訂之規則(郵件處理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一、本條為折衷主義

例如掛號等級之各類郵件,先找到正確之地址,還要找到真實之收件人,以認地主義為主,以認人主義為輔。

二、對於真實之收件人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此必要之證明包括身份證、駕駛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收件人之身份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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