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二十六條

作者:羅揚

郵政法第二十六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一、運送業之種類:

鐵路(如台鐵、高鐵)、長途汽車(如客運)、船舶、航空器。

二、運送業之責任:

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

三、載運費用:

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四、運送業違規時應負之責任:

(一)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郵政法第45條)

1.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2.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二)郵政法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郵政法第44條)(另見郵政法第37條及第44條之說明)

第二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一、郵件之運遞

講求迅速,避免多餘之阻礙。

二、優先通行權之對象範圍:

郵政服務人員遞送之郵件或郵政公用物。

三、優先通行權之路徑:

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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