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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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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二十六條
作者:羅揚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一、運送業之種類:
鐵路(如台鐵、高鐵)、長途汽車(如客運)、船舶、航空器。
二、運送業之責任:
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
三、載運費用:
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四、運送業違規時應負之責任:
(一)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郵政法第45條)
1.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2.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二)郵政法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郵政法第44條)(另見郵政法第37條及第44條之說明)
第二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一、郵件之運遞
講求迅速,避免多餘之阻礙。
二、優先通行權之對象範圍:
郵政服務人員遞送之郵件或郵政公用物。
三、優先通行權之路徑:
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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