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

作者:羅揚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

關於郵票之罪:

(一)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第1項關於郵票之罪:

1.未加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2條第1項)

2.加重二分之一:

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元以下罰金。

(二)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第2項關於郵票之罪:

1.未加重: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2條第2項)

2.加重二分之一:

處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元以下罰金。

(三)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第3項關於郵票之罪:

1.未加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刑法第202條第3項)

2.加重二分之一:

處1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450元以下罰金。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

(一)未加重: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或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

、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4條)

(二)加重二分之一: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500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處罰於

郵政法第26條之負有輔助載運郵件之責者之四種運送業者亦適用之。(郵政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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