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

作者:羅揚

郵政儲金

第十四條

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
 

一、開戶憑證:

第一次於郵局開戶儲金,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

二、存簿儲金:

由存入之郵局發給郵政儲金簿,作為憑證;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

三、定期儲金:

由存入之郵局發給單據,作為憑證;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

四、劃撥儲金:

由存入之郵局發給帳戶帳號,作為憑證;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轉帳及申請領用劃撥支票,並得接受他人存款之儲金。

第十五條

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一、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

包括郵政儲金簿、存單等。

二、掛失止付:

(一)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遺失,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
(二)儲戶提取存款之印鑑遺失,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

三、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

(一)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下列事項已注意,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1.依規定程序。
2.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
(二)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民法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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