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條

作者:羅揚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中華郵政公司

辦理郵政儲金,屬金融事業,適用於銀行法。

銀行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銀行法第45條之1)

中華郵政公司

未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儲匯法第26條)。

有關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法規: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重點條文

中華郵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實施辦法第4條)

1.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

董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公司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2.風險辨識與評估: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公司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3.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

控制活動應是公司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4.資訊與溝通:

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安全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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