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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九條
作者:羅揚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一、最高存款限額(現為新臺幣100萬元)
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超過限額之數:
不給利息。
三、例外:
不受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限制者(即超過限額,亦給利息)
(一)政府機關。
(二)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三)公益法人。
第二十條
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一、本條特予存簿儲金之利息
應免納一切稅捐。
二、利息計算:
(一)存簿儲金最高計息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二)存簿儲金之利息,每半年結息1次,結息日為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除公教戶外利息所得免扣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
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
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一、本條說明
郵政匯兌之種類。
二、國內匯兌
分為票匯及電匯2種。
三、國際匯兌
分為票匯及電匯2種。
四、郵政匯兌相關內容
請另見前述儲匯法第4條之內容說明。
(一)以電匯之方式。
(二)以郵政匯票為憑之方式。
(三)以郵政禮券為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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