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投遞至i郵箱未領取者

作者:羅揚

郵件投遞至i郵箱未領取者

(一)郵件經投入i郵箱,收件人未於三日內領取者,本公司得取出郵件,送交指定郵局招領,並通知收件人前往領取。

(二)前項經自i郵箱取出送往指定郵局招領之郵件,郵件招領期限應合併前項待領期限計算。

(三)依第一項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證件,悉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得以出示第一項之通知取代。

郵件投遞至i郵箱之查詢:(規章第227條)

經指定投入i郵箱之郵件,本公司得提供寄件人或收件人以手機、網路或其他通訊軟體查詢該郵件之狀態,包括郵件已投入i郵箱、收件人已領取、已送交指定郵局招領等訊息。

i郵箱郵件遺失等之補償:(規章第227條)

使用i郵箱進行郵件遞送服務,發生郵件遺失、被竊、毀損或延誤者,郵件之請求補償條件、查詢與確定之程序、金額與方法,依第七章及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之場所位置,包括: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

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之場所位置,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否則這些場所之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公地或私地所有權人可依民法之排除他人干涉之權。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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