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投遞方式

作者:羅揚

郵件投遞方式

有認地主義、認人主義及折衷主義。

本條為認地主義: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郵局責任即已完了。

郵件之投遞

以認地主義(按址投遞)為原則,但有些情況則以不按址投遞方式為之:

(一)高樓郵件。     

(二)郵件招領。

(三)存局候領郵件。

(四)特殊地區郵件。

(五)專用信箱及信袋。

(六)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

無法投遞郵件:

(一)原則上應先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退回原寄局招領揭示1個月,仍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規則第58條)

(二)相關處分之規定:

1.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略)。(規則第59條)

2.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略)。(規章第204條)

 第二十三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本條為認人主義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2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1人投遞之,郵局責任即已完了。

但郵件在未投遞前

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中華郵政公司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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