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稅扣除額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稅扣除額

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目前適用標準為493萬)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目前適用標準為50萬)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目前適用標準為123萬)
4.上述1~3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 規定之病人:
(1)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目前適用標準為618萬)
(2)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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