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稅之計算(二)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稅之計算(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
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之捐贈
(1)上述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檢具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列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2)捐贈之財產,其為不動產者,納稅義務人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3)其為動產者,未於三個月內交付與受遺贈人或受贈人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施細7)
2.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
(1)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2)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3)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施細9)
3.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目前適用標準為89萬)
5.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目前適用標準為50萬)
6.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7.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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