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範圍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範圍

遺產稅

(一)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三)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施細23)
(四)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法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
(五)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六)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七)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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