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二)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二)

稅制

(一)遺產稅
1.總遺產稅制:
(1)不問繼承人數多寡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親疏關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總額為課徵基礎。
(2)我國遺產稅採用此制。
2.分遺產稅制:
依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親疏關係,及繼承人所繼承遺產之多寡,而個別決定稅負之高低。
3.總分遺產稅制:
對被繼承人所遺留遺產先課一次總遺產稅,待分配給各繼承人時,次就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親疏關係再課一次分遺產稅。
(二)贈與稅
1.總贈與稅制:
(1)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就贈與人一年中所為贈與之總和為課稅標的。
(2)我國贈與稅採用此制。
2.分贈與稅制: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受贈人一年中接受贈總額加以課徵。
3.總分贈與稅制:
先對贈與人課徵總贈與稅,再對受贈人課分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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