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他財產之估價(三)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他財產之估價(三)

(九)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十)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十一)礦業權、漁業權之價值,應就其賸餘年數依下列倍數估計之:
1.賸餘年數為一年者,以其額外利益額為其價額。
2.賸餘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3.賸餘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4.賸餘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四倍為其價額。
5.賸餘年數超過七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六倍為其價額。
6.賸餘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7.賸餘年數超過十六年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8.前述額外利益額,謂由各該權利最近三年平均純益減除其實際投入資本,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普通利益額後之餘額,未經設權之土法礦窯及未經領證之漁業,本無期限,不能認為享有礦業權、漁業權者,應就其營業利得,依週息百分之五還原計算其價額。
9.礦業權、漁業權除依前1.~8.規定,就各該權利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外,就經營各該業所設廠號之商號權,不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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