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相關衍生性商品

作者:林一元

選擇權相關衍生性商品

選擇權相關衍生性商品


選擇權的應用—認購權證

無論是認購或認售權證,其交易的標的,都是股票。所謂「認購權證」,係由證券公司或投資銀行,針對特定一檔上市上櫃股票,所發行具備特定交易條件之有價證券。投資者支付權利金購買此權證後,得在某一特定之期間(美式買權)或特定之時點(歐式買權),以特定之履約價格,向該證券承銷商買進標的股票(實物交割),亦可直接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收取股票市價與履約價格間之價差(若市價高於履約價格S>K,則認購權證之履約價值為S-K,即兩者之價差)。
數量比例與價值比例
可以購買的數量—執行比例:
每一單位之認購權證,可以認購的股票單位數量。就當前台灣證交所之規定而論,認購權證之執行比例為1:1。但如果上市上櫃公司增資、減資、合併、股票分割,以及發放股票股利時,執行比例亦須跟著調整。
調整後之執行比例=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除權參考價×調整前之執行比例
對沖比率(Delta):
用以衡量選擇權價值之波動幅度,對標的股票價格波動幅度之比率。
Delta=δP/δS
其中:P=選擇權價格,δP=選擇權價格波動之差距
S=標的股票價格,δS=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之差距
若Delta為0.5,則當股票現貨價格上漲10元時,權證應上漲5元
10× 0.5=5元
槓桿倍數(槓桿比率):
即標的股票現貨價格,為選擇權價格的幾倍 標的股票價格/認購權證價格,用以估算當標的股票價格變動1%時,認購權證將變動多少百分比。
隱含波動率:
係由認購權證之市場價格,所推算出來之標的股票報酬率標準差。因此當隱含波動率大時,即價格波動幅度增加時,根據前面所提過的,將使權證的價格上升。

認購權證之遊戲規則

1.發行之條件資格:
(1)認購權證之標的股票,必須是上市上櫃股票,或是上市上櫃之股票組合。
(2)認購權證發行人之資格,限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如證券公司(含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等業務之綜合券商)及銀行,且其最近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總額,達「三十億」以上。
(3)若發行人之資格被撤銷,則已發行但尚未上市交易之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撤銷通知日起「十日內」,加計利息並同時返還價款給認購權證之持有人。
2.認購權證之上市資格:
(1)認購權證申請上市,應具備下列條件:
A.發行單位數:「二千萬個」單位以上,每一單位代表一股。
B.發行總值: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C.持有人分散規定:
a.持有人數須「一百人」以上,其中持有一千至五百單位之權證持有人,不得少於「八十人」,且其所持單位共計逾上市單位之「百分之二十」。
b.單一持有人所持有之單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c.發行人與其關係人,及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單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d.該權證可認購之標的股票,與其他權證可認購同一股票之總股數,合計不得超過該股票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2)認購權證申請上市者,其標的股票或股票組合應符合下列規範:
A.標的股票總市值,須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B.股權分散原則:
a.記名股東之總人數,在「一萬人」以上。
b.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以上之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千人」,且所持有之股份總數,合計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於最近三個月,股票之成交股數,佔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認購權證之交易模式:
(1)升降單位與股票相同,且以「一千個認購權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
(2)以標的股票之漲跌,為權證漲跌幅之計算依據。若權證之收盤價30元,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110元,則該權證次一營業日之漲跌幅度為:
110×7%=7.7
故權證價格之漲跌區間為22.3~37.7元。
(3)交易原則—限價申報,集合競價。
(4)交易稅
A.買賣認購權證:向賣方課徵「千分之一」之交易稅。
B.認購權證執行(履約)時:
a.現金交割:依執行價格,對權證發行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並依「標的股票市價」對權證持有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
b.實務交割:依執行價格,對權證發行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並依「出售標的股票時之市價」對權證持有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
(5)相關費用:買賣認購權證之手續費比照股票,以「千分之1.425」為上限。
(6)履約期限:台灣證交所委由集保公司辦理履約相關事宜,集保公司接受券商輸入履約申請,其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融入選擇權的金融創新—結構型商品


透過可附加於債券的選擇權,以創造報酬,連結之標的可為股價、利率,與匯率,又稱之為「連動式債券」,簡稱「連動債」,其中亦區分成「保本行商品」與「高受益型商品」。

保本型商品

利用債券利息或部分之本金購買選擇權,可以買入買權或賣權。
其原理一點也不難—固定收益債券+買入選擇權
假使投資人對未來股價走勢看法樂觀,可買入固定收益證券連結股票買權,屆時當標的股價上漲且高於履約價格時,投資人可執行該買權,以獲取高額收益;若未來股價未達到履約價格之水準時,投資人便放棄執行買權,而最大損失僅限於權利金成本,故得以保本。
參與率
係連結標的資產報酬權利的比率,即分享選擇權價值的程度。若參與率越高,即用以購買選擇權的債券利息比重越高,投資人之潛在利益就越高,只是必須犧牲掉債券之利息收入。
若參與率為80% ,則代表購買一單位保本型商品的投資人,可取得0.8單位之內含衍生性商品。換言之,到期時若有獲利,則投資人只能享有獲利金額之80%。
保本率
投資人於到期時可領回之本金額度,假若保本率為95%,則無論連結標的價格之走勢為何,於到期時之價值,絕不低於95%,投資損失鎖定於5%之範圍內。
兩者之關係
參與率與保本率為反向關係(互斥)。若參與率越高,則保本率越低,這是因為用以進行選擇權操作之金額提高,故保本率相對降低。
【範例】
以10,000元本金投資三個月期保本型商品,保本率為95% , 該商品之發行者係透過定存以滿足保本條件,若定存利率為4% ,則欲於到期時達到預定之保本率,所需金額為:
10,000×(95%)/(1+(4%×3/12))=9,405.94≒9,406元
因此,可用於選擇權投資之金額為:
10,000-9,406=594元
假設選擇權每單位價金為850元,則投資人可獲得之選擇權單位數為
594/850=0.7
亦即投資選擇權之參與率為70% ,故當選擇權部位出現獲利時,投資人可分享其中70%之利得。

高收益商品

與保本型商品完全相反,其原理為—固定收益債券+賣出選擇權
透過賣出買權之方式,賺取權利金,以提高收益。於到期時領回的本金金額無法保證,這是因為當連結標的股價上升時,買權之賣方損失無限,故無法保本。

股權連動型債券

具備債券之投資特性,亦不同於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股權公司債。
特性
以投資本金的80%~90%之比重投資零息債券,藉此確保到期時投資人取回債券面額之保本比率,再將剩餘之比重用以投資股價指數選擇權,以原先設定之投資參與率分享獲利。
債券投資之未來收益金額取,係由標的股票未來之價格變動所決定,故連動之標的,為任何一種具有公開市場價格之股權工具,例如單一個股、一籃子股票,以及股價指數等。
功能
保本
最低償還金額≧債券面額,具保本功能。
參與股市
償還金額可能隨標的股價之波動而提高,等同於間接參與股市。
浮動利率
債息連動之特性,等同於浮動利率之設計,惟變動之指標依據為標的股價,而非市場利率。
避險
股權連動債券之投資風險,較一般債券低,不但具備保本之防護,且提供投資人參與股市投資獲利的機會。


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可轉換公司債,本質雖為公司債,但不同於一般公司債之處,在於此債券於發行特定時間後,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要將公司債按照事先約定之轉換比率,轉換成公司之普通股。所以,其原理為一般公司債+股票買權。特別一提的是,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係證券商以可轉換公司債為標的,與投資人共同簽訂資產交換契約,使券商不但取得可轉換公司債之買回權利,且得將可轉換公司債出售之金額,做為交換契約之本金,於契約期限內,依照約定之利息與投資人就該可轉債之債息及利息補償進行交換。

一、投資人須承擔之資產交換風險:

1.承銷券商要求買回債券之風險。
2.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3.發行公司要求買回債券之風險。

二、資產交換之優點:

1.券商之資金運用得以活絡。
2.投資管道增加。

三、資產交換契約終止之因素:

1.契約到期。
2.發行公司要求贖回可轉換公司債。

四、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與單純持有可轉換公司債之異同:

1.進行資產轉換時,投資人之利息收入來源為證券商;單純持有公司債時,利息收入來源為發行公司。
2.資產轉換後,投資人無轉換債券成股票之權利,即公司債之轉換權已落入券商之手;投資人單純持有可轉債者,則享有轉換權。
3.資產交換後,若發行公司買回可轉債,則發行公司將買回之金額,付給證券商;若投資人單純持有可轉債,則發行公司贖回可轉債時,其金額係給付予債券投資人。
4.投資人與證券商均須承擔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利率衍生性商品


一、利率上限契約(Interest Rate Cap)

1.定義:
買賣雙方約定,每隔一段時間,若市場利率高於原先約定之利率水準,則賣方須支付約定名目本金計算之利差給買方。就實際性質而論,等同於一連串歐式利率買權之集合。
2.交易動機
(1)擁有浮動利率負債者,可買入利率上限契約,以避免利率上升之風險。
(2)Cap=Max(指標利率-約定利率,0)×名目利率。

二、利率下限契約(Interest Rate Floor)

1.定義:
買賣雙方約定,每隔一段時間,若市場利率低於原先約定之利率水準,則賣方須支付約定名目本金計算之利差給買方。就實際性質而論,等同於一連串歐式利率賣權之集合。
2.交易動機-比較利益之評估
(1)擁有浮動利率資產者,可買入利率下限契約,以避免利率下降之風險。
(2)Floor=Max(約定利率-指標利率,0)×名目本金。

三、利率上下限契約(Interest Rate Collar)

1.定義:
即利率上限契約與利率下限契約之結合,同時買進利率上限契約與賣出利率下限契約。
(1)市場利率>上限約定利率:
可收取高於約定利率所結算之金額。
(2)市場利率<下限約定利率
須支付低於約定利率所結算之金額。
2.交易動機-比較利益之評估:
透過利率上下限契約,可將利率鎖定在一特定範圍內。特別是對浮動利率債券之發行者而言,只要買入利率上下限契約,即可將成本鎖定在上限約定利率與下限約定利率之間。
Cap-Floor=[Max(指標利率-上限約定利率,0)-Max(指標利率-下限約定利率,0)]×名目本金


現行我國之選擇權工具


台灣選擇權交易市場,可追溯自民國90年12月,直到民國92年1月起開始有股票選擇權交易。

一、台灣指數選擇權(台指選擇權)

1.交易性質: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2.單位價格:每一點指數新台幣50元。
3.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3月、6月、9月、12月二個接續季月份。譬如,於1月底上市之指數選擇權契約有2月~4月另加6月以及9月,共5個交易月份。
4.單日漲跌幅:同於股票,以前一個營業日大盤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5.交易時間:每一營業日之上午8:45~下午1:45。
6.最後交易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7.到期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8.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履約,則依據履約時結算市場價格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9.選擇權交割方式: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自動履約,以收受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額或現金交付。

二、與認購權證似同非同之商品—股票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係台灣期貨交易所於民國92年1月20日推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則上採取「實務交割」之方式。與認購權證最大之不同處,在於認購權證於發行時,對於其標的股票及發行公司與券商,均有諸多條件限制,故並非每一檔股票都有發行認購權證之資格;而「股票選擇權」之特性,在於:
1.所屬標的:於證交所上市之所有股票。
2.選擇權契約單位:標的證券5,000股。
3.交易性質: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4.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3月、6月、9月、12月四個季月。
5.單日漲跌幅:單日最大漲跌點數,為約定標的股價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5,000元)。
6.交割方式:原則上於到期日申請履約後之第一個營業日,以實物交割。但若為零股或無法取得股票者,則以現金交割。
7.權利金報價單位:
每1點之權利金價格,為新台幣5,000元。
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點:單位價格為0.05點×5,000元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單位價格為0.1點×5,000元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單位價格為0.5點×5,000元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單位價格為1點×5,000元
權利金1,000點以上: 單位價格為5點×5,000元
8.最後交易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9.到期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10.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現金結算者,則由買、賣雙方依據現金結算價之千分之1.25,繳交證券交易稅。
(3)若於到期日實物交割者,則由交付股票之一方,依據履約交割價款之千分之3,繳交證券交易稅。


我國其他選擇權商品


一、台股指數選擇權契約(非金融電子股):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非金電選擇權(非金電買權、非金電賣權)
英文代碼    XI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25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10,000點:近月契約為100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履約價格10,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200點,季月契約為40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    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    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報價
單位    報價未滿20點:0.2點(5元)
報價20點以上,未滿100點:1點(25元)
報價100點以上,未滿1,000點:2點(50元)
報價1,000點以上,未滿2,000點:10點(250元)
報價2,000點以上:2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交易日收盤之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10%為限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二、台灣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電子選擇權
英文代碼    TEO
履約方式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每點1,00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近月契約為2.5點,季月契約為5點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5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10點
履約價格5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    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    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最小
升降單位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5元)
報價0.5點以上,未滿2.5點:0.025點(25元)
報價2.5點以上,未滿25點:0.05點(50元)
報價25點以上,未滿50點:0.25點(250元)
報價50點以上:0.5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到期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期交所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期交所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三、台灣金融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金融選擇權
英文代碼    TFO
履約方式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每點25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未達600點: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履約價格600點以上,未達2,000點:近月契約為20點,季月契約為40點
履約價格2,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40點,季月契約為8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最小
升降單位    報價未滿2點:0.02點(5元)
報價2點以上,未滿10點:0.1點(25元)
報價10點以上,未滿100點:0.2點(50元)
報價100點以上,未滿200點:1點(250元)
報價200點以上:2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到期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期交所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期交所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資料來源:元大期貨官方網站>

四、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交易標的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櫃買選擇權(櫃買買權、櫃買賣權)
英文代碼    GT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1,00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近月契約為2.5點,季月契約為5點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5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10點
履約價格5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報價單位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5元)
報價0.5點以上,未滿2.5點:0.025點(25元)
報價2.5點以上,未滿25點:0.05點(50元)
報價25點以上,未滿50點:0.25點(250元)
報價50點以上:0.5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交易日收盤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10%為限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資料來源:元大期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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