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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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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闖紅燈(道交條例第53條、第53-1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一)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第53條第1項
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第53-1條第1項
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鐵路平交道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道交條例第54條)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
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
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
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違反臨時停車、停車規定
(一)臨時停車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
1.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2.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3.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4.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5.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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