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相關法規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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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相關法規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相關法規

(1)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A.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B.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
    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2)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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