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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檢視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檢視
討論是否應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時,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部分討論;一為違法侵益處分的情形,另一則為違法授益處分之情形:
(1) 違法侵益處分:
侵益處分即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又再加上該處分本身存在違法事由,一般來說應以撤銷為原則。
僅有例外因撤銷會對公益有所危害時始得不撤銷(行政程序法§117但書: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 違法授益處分:
授益處分是使人民受有一定事實上或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處分。人民容易對其產生信賴而生信賴利益,並衍生信賴利益是否有保護必要之問題。在與依法行政原則衡量之下,原則上如果依法行政之公益比起人民的信賴利益更值得保障時,行政機關得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同時給予具有信賴利益之人民損失補償(此即信賴利益之價值保障);但若人民的信賴利益比起依法行政之公益更值得保障時,則不應撤銷行政處分(此即信賴利益之存續保障,即行政程序法§117但書: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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