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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駕駛執照規定
作者:陳奇澤&程湘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
1.未領有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
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4.駕駛執照業
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5.駕駛執照
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6.領有學習駕駛證
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7.領有學習駕駛證
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8.未領有駕駛執照
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9.其他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第5項
第21條第1項第9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21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5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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