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按鳴喇叭規定(道交條例第41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違反按鳴喇叭規定(道交條例第41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燈光使用規定 (道交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危險駕駛、製造噪音

(一)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交條例第43條)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二輛以上之汽車

共同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交條例第43條第2項~第5項

第43條第1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第43條第3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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