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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安全帶、安全椅、留置兒童、附載、安全帽規定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道交條例第31條)
(一)安全帶
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二)安全椅
1.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2.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道交條例第31-2條
第31條第3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4歲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駕車吸菸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道交條例第31-1條第3項)
(四)留置兒童
汽車駕駛人對於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附載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六)安全帽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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