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第37條第4項~第7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道交條例第37條第4項~第7項

計程車駕駛人,受第37條第2項、第3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第36條、第37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8條第1項第1款(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拒載乘客、繞道行駛之處罰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38條第2項)

違規攬客之處罰 (道交條例第38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

違反靠右行車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

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道交條例第39條)

(二)汽車駕駛人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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