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第29-1條第2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道交條例第29-1條第2項

第29-1條第1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

1.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2.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3.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4.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5.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6.車廂以外載客。

7.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8.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道交條例第30條第2項~第3項

第30條第1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違規點數2點。

第30條第1項、第2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規超載 (道交條例第29-2條)

(一)汽車裝載貨物

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29-2條第3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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