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第22條第2項~第3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道交條例第22條第2項~第3項

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汽車所有人允許第22條第1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22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道交條例第23條)

1.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2.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交條例第24條)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情形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2.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酒駕、吸毒駕駛)規定之情形。

3.有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及噪音)規定之情形。

4.有第五十四條(平交道違規)規定之情形。

5.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違規記點)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6.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參加通知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之處罰

1.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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