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央關法規地92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

農田水利法央關法規地92條

1.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

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3.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92-2條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款規定,毀壞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者。

2.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3.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洪氾區之土地者。

4.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者。

5.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者。

6.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7.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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