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作者:夏進

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一)採購資訊公開透明化

依政府採購法第27、28、34、61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決標、底價等資訊均應公開。

(二)投標廠商競爭公平合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6、26、36、37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技術規格、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三)採購效率及品質須兼顧

依政府採購法第24、70、93-1條之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資料文件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四)採購作業專業化

依政府採購法第40、95條之規定,機關程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執行品質管理,沒有足夠之採購專業人員者,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業務。

廠商之定義

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係採最廣義之解釋,除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外,並包括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採購法8)

  • 廠商
    • 公司
    • 工商行號
      • 合夥
      • 獨資
    • 其他
      • 自然人
      • 法人
      • 機構
      • 團體

 

主管機關與上級機關

(一)主管機關

1.政府採購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採購法9I)

2.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採購法10)

(1)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2)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3)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4)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5)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6)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7)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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