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
作者:陳文欽1.規劃原則
得視需要酌設之,並視實際需要評估計算
2.茶水間、儲藏室
0.15㎡/人×機關員額
3.圖書室
0.33㎡/人×機關員額
4.會議室
5㎡/人×預計使用人數
5.警衛室、司機室、會客室(接待室)
8㎡/人×預計使用人數
6.哺(集)乳室
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
7.廁所盥洗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第2節第37條規定
8.停車空間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章第14節規定
9.檔案室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4章及「檔案庫房設施建置Q&A」壹、庫房配置規定
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
1.規劃原則
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2.國立學校、國營事業、軍事機關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四、各機關辦公室房屋依下列原則配置之:
1.禮堂、會議室
居辦公室房屋之適當地方
2.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
機關進口處
3.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
儘量置於邊間
4.哺育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
與辦公室保持適當距離
五、各機關建築物內部光線之設計
應儘可能採用天然光線;利用人工光線時,應避免直接採光。
六、辦公室內應視需要酌設空調
通風或除濕設備,其溫度及濕度之控制,應依柒、四之規定辦理。
七、機關辦公房屋內外
應視環境需要,選用適當顏色。
八、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
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防噪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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