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

作者:陳文欽

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

鐵路特考

1.規劃原則    

得視需要酌設之,並視實際需要評估計算

2.茶水間、儲藏室    

0.15㎡/人×機關員額

 

3.圖書室    

0.33㎡/人×機關員額

4.會議室    

5㎡/人×預計使用人數

5.警衛室、司機室、會客室(接待室)    

8㎡/人×預計使用人數

6.哺(集)乳室    

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

7.廁所盥洗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第2節第37條規定

8.停車空間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章第14節規定

9.檔案室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4章及「檔案庫房設施建置Q&A」壹、庫房配置規定

 

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

1.規劃原則    

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2.國立學校、國營事業、軍事機關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四、各機關辦公室房屋依下列原則配置之:

1.禮堂、會議室    

居辦公室房屋之適當地方
    

2.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    

機關進口處

3.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        

儘量置於邊間

4.哺育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    

與辦公室保持適當距離

五、各機關建築物內部光線之設計

應儘可能採用天然光線;利用人工光線時,應避免直接採光。

六、辦公室內應視需要酌設空調

通風或除濕設備,其溫度及濕度之控制,應依柒、四之規定辦理。

七、機關辦公房屋內外

應視環境需要,選用適當顏色。

八、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

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防噪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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