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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輔佐人
(1) 功能
到場輔助訴願人或參加人進行陳述,不得脫離受輔助人單獨進行陳述。只能在被輔佐人有出席的情況下偕同到場。
(2) 資格
輔佐人並非提供專業的訴訟知識與能力,因此不受第33條之資格限制。
A. 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訴願法§41Ⅰ)。
B.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訴願法§41Ⅱ)。
C.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訴願法§41Ⅲ)。
D.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訴願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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