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行駛之機車

作者:陳奇澤&程湘

車道行駛之機車

1.機車行駛之車道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4)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

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5)除起駛、準備停車

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6)不得在

人行道行駛。

2.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汽車行進與轉彎規定)及下列規定行駛:

(1)內側車道

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2)在三快車道以上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3.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4.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

得不受第1項、第2項及第99-1條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