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之事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之事項


一、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道交規則第84條第1項)

(一)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

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二)車頭及車尾

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

(三)裝載危險物品

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8(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略)。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應以反光材料製作,運輸過程中並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

(四)裝載危險物品

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並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

(五)運送危險物品

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六)裝載危險物品

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攜帶之數量比照第39條第1項第12款有關大貨車攜帶滅火器之規定。

(七)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

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八)裝載危險物品

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安全資料表,其格式及填載應依勞動部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且隨車不得攜帶非所裝載危險物品之安全資料表。

(九)行駛中

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應密封、鎖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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