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之總則
作者:陳文欽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
1.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2.業務車、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二)車輛管理
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三)公務車輛
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三、車輛之管理
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四、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
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五、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
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
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
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
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
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六)禁止
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核
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
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
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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