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保管

作者:陳奇澤&程湘

車輛的保管

1.拖吊人員應將移置保管車輛連同「移置保管車輛保管單」,交由保管場管理人員簽收,據以收繳移置費及保管費。
2.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及必要之表格,詳為記錄保管車輛之車號、車種、移置地點、保管時間及繳費情形等事項。

車輛發還

1.保管場保管人員於發還移置保管車輛時,應核對車輛行車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繳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罰鍰、移置費及保管費之收據正本,並核對、登記領車人身分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經查驗無誤並請領車人簽名或蓋章後,始發還違規車輛,但應確認該車係由具有合格駕駛資格之人駛離。
2.保管場保管人員如發現有冒領情事者,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依法究辦。

第3點

移置保管車輛如因移置或保管人員之疏忽致車輛損壞或遺失者,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4點

各警察機關如無專用保管場或保管場容量不足時,可於機關或單位駐地保管,但應依第二點之執行要領明確律定移置、保管及發還之程序。

第5點

各警察機關租用、使用或特約民間拖吊車、駕駛人及場地,移置保管違規車輛時,應比照前述執行要領辦理。

第6點

汽車駕駛人如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偏僻處所違規,原駕駛車輛遭移置保管,且無其他同行車輛可供其離去時,為避免發生意外,執勤員警應協助車內人員搭乘車輛離去。

第7點

執行本案所需書表格式,詳如附件。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並得依各該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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